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
《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规则》共分7个部分:1.总则;2.商品用途;3.商品输入;4.商品输出;5.临时输入(输出);6.向难民、被迫移民、迁居俄联邦或外国常住者提供的关税及税收优惠;7.结束条款。其主要规定如下(括号内系注明所在条款):
1.总则部分
本规则只对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商业活动的商品适用(1.3.款)。
本规则所指的“全额关税”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海关应征收的其他税(1.5.)。
如果自然人输入商品的总价值(不管是否随身携带)超过10000美元和(或)总重量超过200公斤,则其超过3.1.(в)款规定限额的部分应按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1.7.а.)。
如果入境商品(包括按俄联邦法律认定为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不是自然人本人过境时输入的,而是通过转寄等方式输入的,则应按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1.7.б.)。
如果出境商品的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超过部分应按外贸货物征收全额关税(1.7.в.)。
如果自然人运送商品通过俄联邦过境时系随身携带,则不向其征收海关手续费,否则应征收相当于商品海关估价0.1%的海关手续费(用卢布征收);如果商品通过关境时不在海关确定的地点和不在海关工作时间内办理报关清关手续,则应征收相当于商品海关估价0.2%的手续费(用卢布征收)(1.9.)。
如果自然人通过关境运送的商品是受俄其他国家机关监督的,则必须提交上述国家机关签发的许可注明(1.10.)。
本规则不适用于自然人以国际邮件方式转寄的商品,也不适用于自然人按税则号列为8702、8703的商品通过关境运送的轿车(1.12.)。
按本规则输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输出俄联邦关境时不退还入境时所缴纳或向其征收的关税和税费(1.13.)。
2.自然人通过俄联邦关境输入或输出的商品的用途
海关官员应按照国际惯例并根据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的性质、数量、频率和自然人出入境的有关情况,在没有理由认为出入关境的商品不是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的情况下来确定其商品的用途(2.1.)。
如果自然人输入(输出)俄联邦关境的商品完全是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用,与获取收入无关,这种商品应视为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商品,适用于本规则(2.2.)。
海关官员确定出入境商品的用途时可注意下列因素:(а)出入境商品性质;(б)商品数量;(в)商品出入境频率;(г)自然人出入境有关情况;(д)不存在出入境商品不是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自用的根据(2.3.)。
在必要时,运送商品出入境的自然人应确认商品非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品活动(2.4.)。
3.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输入俄联邦关境
自然人不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完全免交关税和税费:
(а)商品是在自然人本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输入的,不管商品是否由其本人随身携带;
(б)所输入的商品及其数量符合附件1的规定;
(в)不管自然人输入商品时是否随身携带,均可免税输入总价值1000美元(含)、总重量50公斤(含)的商品。在境外连续逗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俄常住居民可免税输入总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含)的商品,而不管其总重量多数及是否随身携带。难民、被迫难民、从外国迁居俄罗斯常住者可免税输入其入境前曾使用和购置的商品,不受价值和重量限制;上述难民、被迫难民、迁居者在第二次及以后输入俄联邦并随身携带的商品时,不要求其本人亲自通过俄联邦关境(3.1.)。
如果自然人本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输入的商品总价值和(或)总重量超过3.1.(в)款的规定,但不超过10000美元(含)和200公斤,对超过部分应按海关估价的30%征税,但每公斤不少于4欧元(3.2.)。
对俄联邦法律认定为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或一套商品,如其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和(或)总重量超过200公斤,应按商品海关估价的30%征税(3.3.)。
4.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输出俄联邦关境
自然人可以任何方式(包括转寄)免税输出总价值不超过10000美元(含)的商品(4.1.)。
5.按简化、优惠程序临时输入(输出)商品
自然人通过俄联邦关境时可临时免税输入(输出)其自用的商品,但须在最初入境(出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这类商品的大致清单见附件2。临时输入的商品不得变卖和转让他人使用、占有或支配(5.1.)。只有在俄联邦境外有长期居住地的自然人可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临时出境的自然人可按简化、优惠程序将商品临时输出俄联邦关境(5.2.)。
自然人按简化、优惠程序输入(输出)商品需经海关许可,其期限不得超过自然人在俄联邦境内(临时逗留国)考虑各种有关因素而需实际逗留的期限(5.3.)。
如果有理由认为临时输入的商品不可能重新输出,只有在保证缴纳关税和税费的情况下海关方能允许商品临时输入(5.4.)。
如果不履行5.1.款的条件,如果临时输入的商品不按5.3.款规定的期限输出俄联邦关境,则应按1.7.款和3.1.至3.3.款的有关规定征税(5.5.)。
6.向按简化、优惠程序输入商品的法定难民、被迫难民、迁居俄联邦或外国的常住者提供关税及税收优惠的条件
(因这部分内容与我关系不大,故从略。)
7.结束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自然人运送的商品实行通常外贸货物的管理办法,包括关税调节、非关税调节、税收及报关清关等方面的一般程序及条件:
(а)自然人申报或海关认定商品系用于生产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
(б)入境商品的数量超过附件1规定的限额,则应对超过限额部分实行上述管理办法;
(в)自然人拒绝使用简化、优惠程序(7.1.)。
自然人如按简化、优惠程序运送商品出入俄联邦关境,便不能向海关申请按自由流通、复进口、过境、海关仓库、免税店、海关境内加工、海关监督下加工、临时输入(输出)、自由关税区、自由仓库、海关境外加工、出口、复出口等方式放行商品(7.2.)。
自然人提供俄罗斯联邦与关税同盟成员国(注:关税同盟由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5国组成)交界的海关输入和输出产自上述国家或在上述国家境内放行以便自由流通的商品,其出入境程序应按俄国家海关委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调节(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