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
根据立陶宛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在立投资期内享有与立陶宛的法人和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只有用于公共目的及按所征用物产的市场价值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后,投资者的物产才可被有偿征用。根据投资者的意愿,赔偿款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汇出国外。外国企业有权取得在立经营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可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租赁土地,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超过99年。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外资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则上述企业在三年内免交利润税(所得税),并在其后的三年内免交50%的利润税(所得税)。该税收优惠不适用于贸易利润超过销售额30%的从事石油产品零售及批发的企业。
立陶宛鼓励外商在下述领域进行投资:木材加工工业、轻工业、机械制造业、电子及电子工程业、化工,医药及微生物领域、泥炭工业、环保工业、贸易领域。此外,立陶宛还在食品加工、交通、能源、通讯、金融等领域鼓励外商进行投资。